纳税人咨询:
我于2017年2月27日,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住房。原房屋取得时间为2014年3月5日,已满2年。增值税是减免的。我与卖方签的合同价为16万,但交税时,地税评估了43万,并按43万的评估价作计税依据申报缴纳了契税、个人所得税。可最后地税局代开给我们的增值税发票却只有16万,请问这样符合规定吗?可是在以前,像我们这样交易情况,开具的发票都是43万呀!
市地税部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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