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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时间
发布时间: 2017-10-15 信息来源:网站留言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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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咨询股东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要缴个税,一年是指纳税年度,还是从借款时间算起,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因此,你所问的股东向公司借款超过一年是指借款期限超过一年。 若有不明白之处请电话咨询:0563-3033729或向当地主管地税务机关咨询。

部门:所得税科 答复时间:2017-10-1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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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16 17:2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