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保障“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于2015年10月1日顺利实施,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业务事项予以发布(详见附件)。本次修订内容已纳入《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修订版中,税务总局随后将根据工作安排正式全文发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修订版。
附件:一照一码业务事项.doc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