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税网站群:省局|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黄山www.bjhtwy08.com微博:微信:
首 页政务公开办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政策法规 >> 法规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29 信息来源:所得税科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11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11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11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020

 
 
 

 
版权所有:安徽省365bet国际娱乐   皖ICP备10017677号   本站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联系电话:0563-3033707  传真:0563-3033734  邮箱:15056268601@163.com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梅溪路304号  邮编:242000   网站标识码:3418000053  公安备案号:34180002000278
您是第 位访问者 网站今日访问量为: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0-16 17: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