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资源税全面改革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以来,整体运行平稳,征管有序。各地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减税,受到矿山企业的欢迎。同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减税条件较难把握,办理程序操作性不强等。
鉴于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充填开采两个减税项目的认定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为更好服务纳税人,避免纳税争议和执法风险,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在专业、技术等层面予以支持和协助。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土资源部在对矿山企业联合调研和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属于备案类减免。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税的申报阶段,附送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享受减免。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只需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这样可以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
(二)明确资源税改革有关优惠项目不得叠加适用。纳税人同一应税产品销售业务涉及两项及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三)明确充填开采的条件。参照煤矿充填开采的定义,对其他矿山充填开采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考虑到在“三下”采矿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对安全和环保要求更高,应当采用更为严格的充填开采方式。《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充填开采“三下”矿产资源的减税条件,即: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四)明确充填开采的矿产资源销售额或销售量的计算方法。考虑到纳税人通过充填开采方式开采的既有“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也可能有非“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要求纳税人在每月申报时准确区分,客观上存在难度。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每月充填开采矿产的减税销售额或销售量可按纳税人“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比例进行计算和申报,以减少征纳双方的工作量,提高政策可操作性。
(五)明确衰竭期矿山的判定方法。鉴于许多矿山开采历史较长,历经多次扩能改造、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等,原设计可采储量可能无法查找,《公告》明确在此情形下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剩余服务年限的计算方法,可参照煤炭资源税的做法确定。
同时,明确以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衰竭期矿山。考虑到一家采矿企业可能拥有多个自然矿山,如以企业为单位合并计算,难以准确反映每个自然矿山衰竭程度,不符合设计衰竭期矿山减税政策的初衷。因此,《公告》明确规定,衰竭期矿山以采矿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六)加强减税后续动态管理。《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初次申报减税项目时,应当将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税备案后,应当将备案名单公示,并根据后续管理工作需要,可提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对有关纳税人备案的信息进行比对和核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支持。通过核实发现有申报不实、不符合减税条件的将取消其优惠资格,并责令纳税人补税和加征滞纳金。这样既可减轻减税项目的核实工作量,也可防范虚报减税项目。
三、关于《公告》的执行日期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应当按照《公告》规定条件、程序办理。需要说明的是,资源税全面改革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仍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公告》生效前尚未办理减免税备案的,应当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备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