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关联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一、 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企业范围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 存在企业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一)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的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二)需要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企业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三)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二) 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二、 同期资料的准备提交时限
(一)主体文档符合报送条件的企业应于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二)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符合报送条件的企业应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于2017年9月29日前把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各一份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三、税务风险提醒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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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2日